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說明(企業,團體,個人)
發布人:朱淑明
發布日期:2023-04-17
廣東省太阳集团app首页教育發展基金會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具備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,捐贈人可憑我會開具的捐贈收據辦理企業(個人)所得稅前抵扣,相關規定如下:
一、 企業、團體捐贈
根據《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》财稅[2008]160号第一條規定,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,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,在年度利潤總額12%以内的部分,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年度利潤總額,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。
二、 個人捐贈
參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19号)第二十四條,規定個人将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,是指個人将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内的社會團體、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、貧困地區的捐贈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%的部分,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。
廣東省太阳集团app首页教育發展基金會
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